勞務派遣政策法規《一》
一) 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嚴格的準入條件。
派遣公司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派遣公司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宜采許可制,由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審批,以嚴格控制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后,由工商行政部門予以登記注冊,方可營業。對其組織形式應限于法人,有一定的最低注冊資金要求,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合法招聘勞動者的資格,有能力對員工定期培訓,有明確的培訓計劃及師資、經費來源等。由于派遣勞動會造成雇傭的不安定,為減少此種不安定性對派遣員工利益的損害,應當使派遣公司每月提出專門經費供派遣員工教育訓練之用,以提升派遣員工的工作技能與受雇機會。可以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對于派遣員工的教育訓練費用在立法中做出較明確的規定。
(二) 規定勞務派遣的行業范圍及最長時間限制。
勞務派遣對勞動者職業的穩定有負面影響,全面開放派遣行業勢必會對傳統勞動力市場帶來沖擊,因而可能會造成嚴重的職業不穩定情況。因此,對派遣行業作適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在國外,人力派遣應用領域主要有: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基層工作,如保安、家政、清潔工等;需要高度獨立專業知識的工作,如會計,醫療服務等。日本采用列舉許可行業制,勞務派遣法中列舉了26種可以勞務派遣的行業。
1999年,日本在大幅度修改勞務派遣法時,將最初采取的列舉許可行業制改為列舉不許可行業制。日本規定不允許進行勞務派遣的行業主要有:港灣運輸業、建筑業、保安業、醫療有關的業務、直接制造物品的業務。我國的上海也規定了勞務派遣業務的范圍主要是短期性工作,包括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等。
于已有的經驗,勞務派遣的行業不能太寬泛也不能太窄,鑒于我國目前的情況,宜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明確列舉加限制性規定的方式對勞務派遣加以限定,可考慮在保安、家政、清潔工和特定專業技術人員的派遣中,規定禁止性的行業,如建筑業等重體力勞動的行業不宜適用勞務派遣。
(三)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分擔。
由派遣單位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培訓、支付報酬、社會保險的繳納,由受派單位承擔勞動的管理與支配,承擔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義務,承擔平等待遇、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等的各種勞動保護義務。其他事項可由派遣單位與受派單位約定,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責任。
(四)規定同等保護原則。
派遣勞動者與正職勞動者之間適用平等對待原則,以免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在要派企業或單位進行勞動期間,享受與要派企業固定員工相同的工時、工資、勞動紀律及其他勞動條件待遇。另外,還應規定派遣勞動采用三重書面合同的訂立形式;規定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對派遣公司派遣服務費的限定。同時,對違約責任及補償條款的規定等也應該予以考慮。